Article 27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

(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通过并行系统生成追溯凭证。对于农户未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