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培育,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和专用标志,以及农业企业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对农业企业创立品牌给予扶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发布本地特色农产品信息。

支持建设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推动两岸农产品标准互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