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模;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数量和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生产销售台账,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