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计划,在下列地区设立农产品产地监测点,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基本水产养殖区;
(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