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情形,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再列入鉴定机构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