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鉴定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将复查复核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复查复核意见的监督检查。
复查复核意见与鉴定报告一致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查复核意见与鉴定报告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