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虚假鉴定报告:
(一)未经现场检测或者现场检测部位、数量与报告明显不一致,或者不按规定的关键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的;
(二)未进行必要的承载力验算分析直接评定安全,或者结构形式判断明显有误、结构建模计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三)伪造、变造数据或者结论的;
(四)减少、遗漏、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关键检验检测项目、计算分析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五)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伪造鉴定机构公章、鉴定专用章,或者伪造报告签字人签名的;
(七)由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机构出具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委托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相关标准,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