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抗震、消防、人防等功能设施;
(三)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五)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七)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前款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