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常态化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巡查管理机制,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
(二)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动态登记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
(三)对既有房屋擅自加层、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改建、扩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四)按照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六)开展危险房屋的治理督促和协调工作;
(七)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八)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宣传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