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蒙医正骨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制定蒙医正骨保护和发展规划,或者未对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认定市级蒙医正骨代表性传承人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监督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活动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师承或者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或者考试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