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