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地块的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新建、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