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