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通过第三方评估、质量评查、同行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评估,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