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申请人补正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