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