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生态补水、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