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盟、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旗县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