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新投入运营的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交车站无障碍改造纳入市政建设范畴。
鼓励出租车和网约车运营单位发展无障碍多功能通用型出租车和网约车,设置专用标识,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点对点预约服务。
各客运交通枢纽间应当实现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