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及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