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1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23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