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技企业评价体系和信贷机制,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股债联动等融资业务。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