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