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推进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定期举办“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打造高层次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开展联合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引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创新要素。
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国际科技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可以在本省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和开放式创新平台,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