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并在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