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