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建立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委托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听取立法建议等形式,推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配合开展征集法规项目、征求法规草案意见和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