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提出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提出意见。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