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