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参阅材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地方性法规草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起草责任单位提出理由、依据和补充完善的建议意见。

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