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在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同时在1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