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31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参加的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中的重大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