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研究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对申请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初步方案,经征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