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巴中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巴中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巴中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四川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效后,本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