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和水事纠纷调处权,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有关工作,落实水资源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