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实行用水总量和用途管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水资源公报编制、水政监督执法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