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