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建设水资源监测网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监测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和网络体系,按照水资源储备与涵养的要求、水资源调配的需求和可行性,实行分区管控。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