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和消毒处理后,由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其中,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设计日供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输配水管网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后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生活饮用水。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