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在生产、供应过程中被污染的,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