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设施蓄水池或者水箱应当密闭、专用,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自检验工作开展之日起七日内向用户公示检验结果,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二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