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安全公约;

(二)爱护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

(四)看护好儿童、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

(五)掌握家庭初期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