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当建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具备河流、湖泊、池塘等天然水源取水条件的农村应当建设消防取水设施设备,并满足枯水期消防用水要求。

不具备天然水源和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当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应当符合消防用水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