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的实际制定农村消防规划,合理布局消防队(站)和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

农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农村,应当合理增建、改建、配置、改造设备设施,满足农村消防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