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者,享受本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