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用欺骗手段骗取取水许可证;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三)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

(四)不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以及抢占、破坏水源、擅自截水或者开挖引水口门;

(五)隐瞒取水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量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