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水限采区的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已经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城市供水管网覆盖之日起两年内停止开采。因情况特殊,经征求供水主管部门意见后,水主管部门许可,在限定的时间内开采。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