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