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部分修改或者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或者多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暂不付表决或者搁置审议。
对地方性法规案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