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上半年制定本届立法规划,每年3月以前制定本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州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充分论证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立法项目。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属于自治州立法权限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的立法事项,可以立项;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或重大改革政策出台,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项,应当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项工作由民族与外事侨务委员会统筹。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统筹。有关委员会负责开展立项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